发布时间:2018-05-13 17:09 | 来源:湖南日报 2018年05月09日 第03版 | 查看:780次
何勇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确保各项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物质条件的改善与提升,与人们道德层面的升华并不存在天然等号。当下,一些人信仰缺失、价值观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盛行;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人际关系缺乏信任感,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现象时有发生;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甚至黄赌毒等不良现象、不良风气、不良习俗在一定范围禁而不绝。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让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基本道德要求成为刚性的法律约束,显然能使法律法规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两者从来都是协同发力,不可分离,不可偏废。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制史不难发现,孝敬父母、诚实守信等人类社会的一些基本道德要求逐渐成为了法律规范,这是立法的趋势,也是法治内在道德原则的要求。从这个角度说,把生活实践中那些广泛认同、较为成熟、可操作性强的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符合立法趋势和法治原则。
再者,对于一些道德行为、道德要求,如果缺乏法律层面的制约,完全靠个人的道德自律,那么极有可能沦为一句空话,反过来伤害道德。推动“道德入法”,让一些道德要求成为刚性约束,就能倒逼人们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规定,有利于扬善抑恶,有利于倒逼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
当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除了推动基本道德入法外,更关键的是切实执行好已有的法律规范,这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所在,有法必依必须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原则。
此外,“道德入法”必须充分考虑到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只有那些切实可行的基本道德要求才适合上升为法律规范,很难具有可操作性的高标准的道德要求不宜上升为法律规范,否则,有可能损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甚至引发更多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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