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于欢被改判有期徒刑5年 二审公开疑点一一被回应(组图)

发布时间:2017-06-24 22:50 |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17-06-23 12:24 | 查看:16365次

  今天(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

  于欢案被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涉黑、高利贷、警察不作为、一死三伤、暴露下体辱母,每一个词都足以触动公众的神经。围绕这一案件的种种疑问和讨论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如何回应公众的种种质疑?如何用法律的天平去恰如其分地衡量出罪与罚,给于欢这个初入社会的年轻人以公正的裁判?再审此案的山东高院的选择是以公开促公正,微博全程直播这一案件的庭审。

  5月27日早上八点半,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开始审理,在众人的围观中,案件发生时各方当事人第一次同时出现在法庭相互对质,人们第一次听到了当事人于欢和他的母亲苏银霞的亲口陈述,也第一次听到了被害人发出的不同声音,警方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原始视频也第一次公诸于世。

  11个小时的庭审,控辩双方充分发言、激烈交锋。围绕于欢案的4大疑点被一一剖开,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案件的真相越来越清晰。

  疑点一:案发前于欢有无被打?  

  庭审中,焦点问题之一就是案发前,于欢是否遭受了讨债人殴打。

  庭审现场↓↓

  辩护人:公安到达接待室时,讨债方对你有没有殴打?

  上诉人 于欢:有。他们在民警到达前,打我头,扇我耳光,有一个人用脚踢我。是杜志浩打我耳光的。

  辩护人:在公安离开接待室后,这些讨债人有没有对你进行殴打?

  上诉人 于欢:有,民警离开后,他们变本加厉地殴打我。

  于欢在回答辩护人和检察员发问和讯问时表示,自己在警察离开房间后,遭到了更加厉害的殴打,自己生命有了危险,才持刀捅人。

  检察员:你捅被害人时这些人对你有什么行为?

  上诉人 于欢:他们打我了,打我肩头,踹我,七、八人围看我,当时情况特别乱,我印象中有七、八人围着我打,在身边的我觉得都是打我的,身体上感觉到的,当时我的眼根本看不过来。我不清楚到底多少人打我,就感觉到身上挨打。殴打和捅刺之间基本没有停顿。我拿刀之后,对他们说别过来,杜志浩说你小子弄死我我就弄死你。我第一个捅的应该是杜志浩,捅完人后不清楚旁边的人什么反应。

  对于于欢所说在案发当晚遭到了讨债人的殴打,现场出庭作证的苏银霞也予以了证实。

  证人 苏银霞:在茶几上把腿放在我儿子那个北面的沙发扶手上,骂我儿子,反正是骂人的话咱就不说了。除了骂人,还说你爸妈欠钱是不是应该还?我儿子说没钱,他就开始扇我儿子脸。

  检察员:他是怎么扇的?是抡起胳膊来扇还是拍打?

  证人 苏银霞:也不是抡起胳膊扇,力度不是特别大。

  检察员:有没有脱于欢的鞋?

  证人 苏银霞:看到我儿子的鞋说,你家还没钱呢,你看你穿的耐克鞋,脱下来一只鞋以后放到我鼻孔上,接着他脱下我儿子的另一只鞋,扔到南边那个鱼缸附近。

  杜志浩的同伙郭彦刚在出庭作证时则称,民警走之后,没有人殴打于欢。

  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民警走了以后,你先去送他们,回去以后,有没有看到有人殴打于欢?

  郭彦刚:没有人殴打于欢。

  庭审现场,检察员在宣读、出示证据阶段称,关于案发当晚讨债人员的不法行为,一审判决作出了概括认定,即杜志浩等人对苏银霞、于欢二人有侮辱言行。经二审审查,应当增加认定不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和细节,即讨债人员收走苏银霞、于欢二人手机,向苏银霞衣服上弹烟头、暴露下体、扇拍于欢面颊、揪抓于欢头发、按压于欢不准起身,用污秽语言对于欢、苏银霞进行辱骂等。

  疑点二:苏银霞是否遭到了侮辱?

  在关于此案的前期报道中,讨债人员的侮辱行为包括下流的言语辱骂、扇耳光、弹烟灰、用鞋子堵嘴,最恶劣的是催债人杜志浩脱裤子至大腿根部裸露出下体,并试图用下体蹭苏银霞的脸。而这一细节也是被舆论反复渲染、引爆公众情绪的关键。

  二审中,当事人苏银霞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苏银霞当庭并没有指认杜志浩试图用下体去蹭她的脸。

  证人 苏银霞:然后他脱下他的裤子把大腿露出,生殖器都露出来了,靠近我的右胳膊,我看了一下就扭过头去了。马金栋还有紧挨着小胡子的那个人都让他别这样,他们的人又说马金栋,你要在这屋里呆着就呆着,不呆着就出去,不让他吱声。

  庭审现场↓↓

  检察员:当时离你有多远?

  苏银霞:离我有二、三十公分。

  检察员:后来是怎么提上裤子呢?

  苏银霞:后来紧挨着他的那个人,还有马金栋都说小伙子你这样子干嘛?让他提上裤子,紧挨着他的那个人是他的一个同伙,也让他把裤子提上,他就把裤子提上了。

  检察员:这个时间有多长?

  苏银霞:时间不是太长。

  检方认定杜志浩等人对于欢和苏银霞有污秽语言的辱骂,对于欢有扇拍耳光、揪头发、摁住不让起身、推搡踢打、扼住后脖子、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

  疑点三:死者是否是自己耽误了治疗致死?

  据媒体报道,根据于欢姑姑于秀荣的描述,杜志浩在被刀捅伤后,自己驾车去冠县人民医院治疗。于欢的辩护律师指出,杜志浩绕远路去了县人民医院,而没有选择距离案发现场更近的县中医院。在县人民医院的入口,杜志浩的车撞上医院的横杆,杜志浩和保安人员发生口角争执,耽误了及时抢救,其死亡的结果并不能全部归因于欢。

  庭审现场↓↓

  检察员:杜志浩被捅伤后怎么去的医院?

  证人 杜建岗:我开车带他去医院的。开的是杜志浩的车。

  检察员:为什么没打120 ? 

  证人 杜建岗:120过来再返回医院时间会更长,我就开车带杜志浩去医院。去的冠县人民医院,平时在县城里县人民医院医疗是最好的,就去那了,没有其它原因。

  检察员:从源大工贸到县人民医院用时多久?

  证人 杜建岗:不到 10 分钟。

  检察员:你们当晚有没有绕远路?

  证人 杜建岗:没有。县城就那几条路,不会绕远路。

  检察员:到了冠县人民医院门口是否闯了横杆?

  证人 杜建岗:闯了,我想争取时间让医院救治杜志浩。

  检察员:后来医院保安是否因为闯杆的事情找过你?

  证人 杜建岗:找过。保安找我的事情没有影响杜志浩的及时救治,我跟他们解释说有急救的人。

  庭审中,检察员出示了多份证人证言、冠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以及情况说明和计算机系统信息截图、侦查实验笔录、行驶路线测绘图等。

  检察员: 以上证据充分证实杜志浩受伤后被迅速送往医院抢救的过程,无证据证实杜志浩的抢救存在延误治疗情形。

  疑点四:处警民警是否存在不作为?

  本案中,处警民警是否不作为引发舆论热议。于欢认为,民警出警后并未能有效制止杜志浩等人的违法行为,反而走出接待室,自己感到更加绝望。他表示,处警民警的严重不作为与自己实施伤害的行为有很大的因果关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当晚处警民警到达现场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画面。

  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案发当晚22时07分,山东源大公司员工报警称“有人打架”。22时17分,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带两辅警到达源大工贸,进入接待室询问,没有找到报警人,民警警告在场人员不准打架。22时22分,出警人员走出房间去找报警人员,并在院子外面了解情况。

  根据于欢供述,正是由于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去寻找报警人,他以为警察不管了,于是他想跑出去,但遭到了讨债人的阻拦。惨案就在这时候发生了。

处警民警发现接待室内异常后,再次进入接待室,见于欢手持尖刀,遂责令其交出尖刀,并将其当场控制。

  检方认为,案发当晚的处警民警遵守接警后立即响应、核实警情、现场处置、请求支援等基本程序,但也存在处警过程中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的问题。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案发当晚的处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聊城冠县纪委对相关民警作出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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