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2-26 21:50 | 来源:新京报 2017年02月21日 A04版 | 查看:476次
法治盛言
假如出现严重事故,弃车逃逸的现象可能会比开着自家车辆的情况更普遍;若是肇事者没有赔偿能力,那么,此时运营方是否应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近年来,“共享经济”方兴未艾,共享单车产品层出不穷。在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之后,精明的创业者瞄准了大中城市上班族买车难、养车更难的痛点,共享汽车应运而生。
共享汽车实质上属于汽车租赁的一种方式。目前各地汽车租赁领域的准入限制都有放宽的趋势,有些地方已经将汽车租赁业从审批制改为了备案制,降低了政策门槛,共享汽车也因此有了“攻城略地”的最好时机。但是,共享汽车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具体运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共享单车遭破坏是很普遍的现象,但拆掉自行车的零部件,很容易被观察发现,结果最多就是这辆共享单车闲置,无人再用,还不至于导致安全问题。但假如共享汽车被动了手脚,被拆走一些关键零部件,或是轮胎等涉及交通安全的部件遭到破坏,则可能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害,此事的相关法律责任应由谁承担?到底是汽车的产品质量责任,还是运营方管理不善的违约责任,还是驾驶员驾驶不慎的侵权责任?对于受害者来说,要厘清这些责任并获得赔偿,无疑较为困难。
即使在汽车没有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对于正常驾驶汽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失的,如何“共享”责任也是一个难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等情况导致汽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并非同一人,使用人为主要事故责任人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对于一些后果严重的交通事故来说,交强险只能覆盖很小一部分损失。
部分共享汽车的运营者在用户协议中规定,半年以上驾龄的用户可选择是否购买保险。共享汽车大多是短时间短程的使用,因此将有许多用户不购买保险。假如出现严重事故,弃车逃逸的现象可能会比开着自家车辆的情况更普遍;若是肇事者没有赔偿能力,那么,此时运营方是否应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目前法律并无相应规定,但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最终运营方可能还是得背这口锅。共享汽车还有可能给交通违章的查处带来新的挑战,违章扣分等问题无法妥善解决。
因此,共享汽车想要在城市里畅通无阻,运营方需要仔细考虑多方面的问题。首先既要与交警部门“合作”,规划合理的方案,避免违停影响交通,也要妥善处理由于交通违规产生的罚款、扣分等事项,让用户切实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其次,要有效记录用户的使用行为和身份等信息,避免共享汽车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载体。
汽车共享的结果可能是风险“共享”,责任“共享”,一些法律问题可能会纠缠在一起。根据越复杂的系统可能导致越复杂问题的基本规律,相对于人畜无害的自行车,共享汽车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问题。“共享经济”是一种节约资源,提倡自觉的经营模式,受到很多人追捧,原因在于这种模式是共利的,但假如共享经济本身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无法划清的责任,那么这种模式也将无法持续。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