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9-20 15:43 |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2016-09-17 09:26 | 查看:1819次
作 者:李春勇
作者简介:李春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038 李春勇(1978- ),男,山东临邑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社会学、治安学。
内容提要:1978—2014年,《人民日报》发表的元旦、两会、国庆和涉法社论共238篇,考察其数量变化和分析其关键词频次,会发现《人民日报》社论数量存在“断崖”现象,而涉法社论数量则呈现出明显的四个“波峰”。与四个“波峰”相对应的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也有明显的四个阶段,即法治建设之“变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依法治国”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四个阶段。而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社会法律理念正在发生变化,法律本身被重新认识,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理念,并进一步融入本土法律实践中。
创刊于1948年的中共中央党报《人民日报》,在党政政令发布、公众舆论引导、主流意识形态型塑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素有报纸“宝塔尖”之称的社论,地位更是突出。《人民日报》社论选题往往涉及重大决策以及关键的社会变革,行文形式固定,内容连贯,政策导向性强。笔者通过解读1978~2014年《人民日报》社论来分析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一、研究方法介绍
(一)研究对象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1978~2014年《人民日报》社论,即文章版面上印有《人民日报》社论专用图标的评论。
(二)研究样本
笔者选取1978—2014年《人民日报》发表的元旦社论(37篇)、“两会”闭幕社论(37篇,若有空缺,则以全国人大会议闭幕社论为主)、国庆社论(34篇,其中1979、1980和1986年无国庆社论)和涉法社论①(130篇),共238篇社论作为研究样本。其中对前三类社论进行关键词频数分析。
元旦社论主要是回顾过去、展望新的一年;“两会”社论主要是对国家方针政策做出解读与阐释;国庆社论主要是总结成绩,部署当年或今后一个时期的党政工作。这三类社论都是党和政府在某些特定时期向国内外公布的文献,定期性、权威性和政策导向性强。
(三)关键词选定
关键词选定方面,主要是筛选了一些能够反映中国法治建设发展的词语,并对这些词语进行分组搭配,以便做出比较。
1.“法制”“法治”。在检索社论文章中的“法”这一词语时,出现的“宪法”“法律”“法制”“依法某某(依法治国除外)”“某某法”“违法”“不法”等归入“法制”关键词;“依法治国”归入“法治”关键词。
2.“经济”“革命”“改革”。这几个关键词将与“法制”“法治”“LAW”组合使用,以便比较。将“法制”“法治”合起来,统称为LAW。
3.“民主”“法制”与“专政”。这三个关键词对比,测量“民主”“法制”的突出性。
4.“经济建设”“全面建设”与“社会建设”。
二、研究发现与分析:一个“断崖”与四个“波峰”
通过对1978~2014年《人民日报》社论数量、涉法社论数量研究发现,《人民日报》社论数量变化方面存在“断崖”现象,涉法社论数量则出现了明显的四个“波峰”。
(一)一个“断崖”
据图1,1978~2014年《人民日报》社论总数为1988篇,1978~1983年平均年度社论数量为133篇,1984~2014年平均年度社论数量约为38篇。从整体上看,年度社论数量呈现明显下降趋势,从133篇锐减为38篇,降幅高达71.43%。其中1983年和1984年这两个相邻年份降幅最大,前者为146篇,后者为76篇,减少70篇,降幅达47.95%。
图1 1978~2014年《人民日报》社论数量、涉法社会数量及比例
“断崖”的出现与社论功能的变化有很大关系。改革开放之前的社论主要有法律功能和政治功能,改革开放之后这两种功能不同程度地削弱了。第一,法治建设进程重启削弱了社论的法律功能。毛泽东曾说过:“《人民日报》一篇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1](P8)。20世纪六七十年代,社论尤其是《人民日报》社论“有极大的组织、鼓舞、激励、批判、推动的作用”[2](P13),社论是替代法律起作用的。1978年重启的法治建设使法律归位并重新发挥作用致使社论数量大幅度减少。第二,电视媒体的出现降低了社论的政治功能。1978年开播的《新闻联播》以及1981年关于各地方电视台的记者须向中央电视台供稿以及各地方电视台必须转播《新闻联播》节目的决定,使中央电视台在短时间内拥有了最庞大的记者队伍,并构建了世界上观众人数最多的新闻传播网。自1982年始,中央把重大时政发布时间固定在《新闻联播》的播出时间19点,《新闻联播》成为中央政令最权威的发布机构。以中央电视台为主的电视媒体的兴起,使社论的政治功能尤其是政令发布功能相对降低。
(二)四个“波峰”
据图1和图2涉法社论数量和涉法社论比例(即涉法社论篇数占社论篇数的比例,有年度、时段之分)变化来看,在《人民日报》社论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的同时,涉法社论比例(时段)呈上升趋势,涉法社论呈现出四个明显的“波峰”。
1978~1984年时段,涉法社论篇数为58篇,涉法社论比例(时段)为6.69%,峰值为1982年的20篇,涉法社论比例(年度)为14.18%;1990~1996年时段,涉法社论篇数为26篇,涉法社论比例(时段)为7.24%,峰值为1993年的8篇,涉法社论比例(年度)为13.79%;2002~2008年时段,涉法社论篇数为18篇,涉法社论比例(时段)为8.00%,峰值为2003年的6篇,涉法社论比例(年度)17.14%;2010~2014年时段,涉法社论篇数为14篇,涉法社论比例(时段)为11.38%,峰值为2014年的5篇,涉法社论比例(年度)高达22.73%。从这四个时段来看,虽然涉法社论的篇数是呈下降趋势的,但涉法社论比例(时段)却是不断攀升的,从第一时段的6.69%上升到第四时段的11.38%;1978~2014年涉法社论总数为132篇,这四个时段的涉法社论有116篇,占比高达87.88%。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法治建设进程是伴随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起步而启动的。依据法律理念的变化,可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分为法治建设之“变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依法治国”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四个阶段。结合这四个阶段,笔者重点分析《人民日报》涉法社论四个“波峰”时段的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特点及取得的成就。
1.1978~1984年:法治建设之“变法”阶段
中国现代法治建设是“以极为特定的中国现代化法制史为前提的”[3](P349)。国家和社会的历史性转变,必然带来法治建设的历史性转变。“文革”十年浩劫,人心思“法”,中国社会对法治的渴望“并非因为法治给人类创造了幸福的乐园,而是由于非法治给人类铸就了痛楚的地狱”[3](P351)。
(1)“加强民主与法制”
中国现代化建设是以“拨乱反正”为开端的,其基本路径是“加强民主与法制”。关于“文革”,“最痛的领悟”就是“民主与法制”的缺席。为防止“文革”悲剧重演,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②
据图3,1978~2014年时段样本社论中“民主”出现总频次为224次,峰值为1980年的26次,其中在1978~1984年这一时段出现的频次为64次,占总频次的28.57%。“法制”总频次为447次,峰值为1982年的42次,1978~1984年时段的频次为104次,占总频次的23.27%。这是在文革时期对民主政治与国家法律的彻底颠覆与抛弃的历史进程之后,民主与法制重返国家政治生活的体现。
(2)废“旧”立“新”
在人类历史上,任何国家的社会改革无不与法制和法制改革相关,因此,从这个角度看1978年改革就是“变法”。“变法”之“变”主要体现在“废旧(法)立新(法)”上。
图2 涉法社论数量及比例变化
图3 “民主”“法制”与“专政”出现频次
废除“旧”法。“加强民主和法制”的前提,就是对已有法律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清理废除那些不适应现代化建设、已经失效的法律制度。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前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从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除了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4](P768)。这一具有法律清理性质的决议对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49年9月至1978年底制定或批准的134件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确认已经失效的有111件。
制定“新”法。由于受“文化革命”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1960年至1977年法律制定几乎处于停顿状态。图4③显示,1960~1977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数量仅为18件,而1978~1984年则有63件,比1960~1977年增加45件,增长了2.5倍。
图4 1960~1984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978~1984年这一时段法治建设最重要的成果是1979年《刑法》和1982年《宪法》制定颁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一次性审议通过了包括《刑法》在内的7部法律,这是“我们的国家在民主和法制的道路上迈开了很大的一步”[4](P687)。《刑法》的制定颁行宣告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950)、《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即“公安六条”,1967)及《中共中央关于“抓叛徒”的通知》(1967)等“指示”“通知”“规定”的废除,结束了建国30年来司法判决“无法可依”的局面。1982年《宪法》则是一部“定乾坤、保安宁的‘振兴法’,富国利民的‘幸福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法”,“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四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强大武器”[5](P619~620),“充分体现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界爱国人士心愿和意志的宪法”[5](P625),是“工人满意,农民满意,知识分子满意,各界人士包括海外侨胞都感到满意”的“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5](P643)。1982年宪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已经从“无法”阶段进入了“有法”阶段,社论甚至宣称“从此我国真正进入了法治时代”[5](P690)。
2.1990~1996年:法治建设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阶段”
据图5,1978~2014年“LAW”“经济”与“革命”在样本社论中出现总频次分别为500次、923次和145次。“LAW”在1990~1996年时段频次为65次,占总频次的13%;“革命”最高频次为1978年58次,在1990~1996年时段频次为21次,占总频次的14.48%;“经济”在1990~1996年时段出现频次为228次,占总频次的24.7%。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转型在样本社论的表达中体现得非常突出。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雏形:“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1984年国务院明确提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适应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形势发展的一个重大步骤”[6](P24),就是要注重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和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后以城市为中心的全面经济体制改革展开。随着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于1987年在中共十三大上的明确提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和目标的确定以及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在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得到确立,中国社会发展进入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阶段。
(2)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立法”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
随着经济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7](P575),加快经济立法自然就成为法治建设的重心。1985年9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④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非常重视经济立法工作,提出“力争‘七五’期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8](P827)。为尽快建立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第一个正式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1.10~1993.3)》。
1992年中共十四大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这一目标在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这一时期法治建设的中心任务就是“要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尽快制定一批法律,以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7](P727),国家立法机关“要以改革的精神抓紧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推动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7](P761)。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9](P50)。而1996年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全面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集约型经济所必需的法律体系”[10](P20)。国家立法开始从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立法向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转变。
图5 “LAW”“经济”与“革命”的出现频次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主导思维体现在立法实践方面,就是有关经济立法数量增加和所占比例提高。据图6⑤,1979~1998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数量为243件,涉及经济方面的有76件,其中1990~1996年通过的为114件,涉及经济方面的有48件,其比例分别占二十年通过总量的46.9%和63.2%。1993年至1996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7部法律,其中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的有37部,而在1993年通过的20部法律中,涉及市场经济立法的就有14部之多。
1990~1996年这一时段法治建设的突出成果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此次宪法修正案具有鲜明的“市场经济”特色,如确认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赋予肇始于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以法律地位等,增加“富强”一词,将国家奋斗目标由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并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这一“点”,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表述完善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等。
3.2002~2008年:法治建设之“依法治国”阶段
所有的法律的发展都以社会发展为基础[11](P877)。200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史上具有标志意义的一年”[10](P363),这主要体现在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等诸多方面。2002年中共十六大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21世纪最初二十年的阶段性奋斗目标,并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法治建设也要围绕“全面发展”做出调整。
(1)“全面建设”:法治建设的“社会建设”转向
据图7,1978~2014年“经济建设”在样本社论中出现的总频次为151次,峰值为1992年的18次;“全面建设”首现于2000年,总频次为97次,峰值为2003年的20次;“社会建设”首现于2005年,总频次为25次,峰值为2007年的8次。
图6 1979~1998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图7 “全面建设”“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出现频次
法治建设的“社会建设”转向最突出地体现在全国人大议案中社会领域法律案的数量变化上。2000年以来,社会民生问题凸显,关注社会建设的议案数量不断增加。据统计,2001~2005年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件数总数为5649件,作为议案处理的件数为2523件,相较于1996~2000年,议案数量增加了56%,作为议案处理的件数则上涨了187%。其中作为议案处理的议案大多属于法律案,如2005年991件议案全部为法律案,其中大部分属于社会法类,这与以往经济法类议案占大多数的格局形成明显对比。
依据“抓紧制定现实生活中急需的其他法律”[10](P20)的总体要求,2006年召开的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旨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将立法目标由“追求经济效率”向“促进社会公平”转移,立法要开始向社会领域倾斜。2007年3月11日,吴邦国在全国人代会上明确指出:“要在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同年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升级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全面建设”时期的社会立法将担负起解决社会民生问题、破解社会矛盾的现实任务。
据表1⑥,2008年经济法为54件,相较于1989年增长了2.86倍,相应占比只增加了2.47个百分点,而社会法从1989年的2件上升到2008年的18件,增长了8倍,相应占比上升了近5个百分点。若只同自身相比较,2000年之后社会领域立法进程明显加快。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正的社会领域重大法律就达9项,分别是《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制定)、《工会法》(2001年修正)、《安全生产法》(2002年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正)、《劳动合同法》(2007年制定)、《就业促进法》(2007年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制定)和《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正)。同时,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补充的《慈善法》也已进入起草的重要阶段。
图8 “法制”与“法治”的出现频次
(2)由“法制”到“依法治国”
据图8,1978~2014年“法制”和“法治”在样本社论中的总频次分别为447次和53次。“法治”在样本社论中首次出现是在1996年,2002~2008年的时段频次为19次。
“依法治国”的地位变化大体经历了一个“三入”过程,即“入纲”“入章”“入宪”。“入纲”: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10](P20)的法治建设目标。“入章”:1997年依法治国被写入党章,并在中共十五大被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入宪”: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起来”[10](P25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完善的过程,也就是法律与经济等诸多方面相互融通发展的过程,而对市场经济的行政调控也必须依法进行。因此,作为“现代化在政治领域的一块界碑”[12](P21)的依法行政在1999年被提出,且提到“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作用”[10](290)的高度。
2002~2008年这一时段法治建设的最大成果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和2007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三部法律的制定。此次修宪除了“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10](P615),还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此次修宪包含着更多的立宪深意和权利内涵。2007年则有中国立法“劳动和社会保障之年”之称,《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成为社会立法领域的三块基石。随着2008年《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这两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的支架作用”[10](P779)的法律的制定,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一时段,国家立法战略已经基本完成从为经济建设立法向为包括社会建设在内的全面建设立法的重大调整,为之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10](P853)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4.2010~2014年:法治建设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阶段
2011年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3月10日,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上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10](P1014),“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10](P1024)。
(1)从“提出依法治国”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从发展逻辑上讲,法律体系健全完备(即“形式法治”)之后,法治建设的重心是法律实施,即将“纸面上的法律”演化为“行动中的法律”,落实为实质法治。2012年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任务,“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13](P27)。中共九十三年历史上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设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建设从“有法可依”的法律制定阶段进入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实施阶段,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⑧,这一阶段法治建设的全新方针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14]。中国法治建设已经从单纯追求法律的理想化和体系的完美化朝着注重法律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方向转变。
(2)从“改革中的法制”到“法治中的改革”
据图9,时隔二十年,2014年“改革”频次再次突破30次,达到39次,同年,“LAW”的频次也达到36次。改革成为“2014年最动人心魄的时代强音”,中国“开始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进军”[15]。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许多改革事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党建等各个领域,均与法治建设息息相关,尤其是从市场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从国家管理体系到国家治理体系,从社会管理体制到社会治理体制的变革,必将引发和带动一系列的法律变革,包括法律体系的内在调整和法律制度、原则、精神的深刻变动。[16](P22)
2010~2014年这一时段法治建设最突出的成果莫过于对法治与改革关系的全新认识。不同以往“改革先行,法律追认”模式,“全面深化改革”强调法治对改革的引领、规范作用,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17]。一般来说,改革讲求突破,法治注重保守,二者存在矛盾关系,“改革中的法制”与“法治中的改革”聚焦的是改革的合法律性问题。从三十七年的改革实践来看,改革的道路也是变革法制的历程,改革开放之初的“无法可依”的法制环境在很大程度上是为改革赢得了“自由空间”的,而当下全面深化改革是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条件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语境中展开,强调任何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张力将会增大。这一局面在检验法治建设质量的同时,也为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带来风险和挑战。
三、法治建设进程中法律理念的嬗变
中国法治建设不仅是一个动态的时间性概念,也是一个不断地从一种法律文明状态向另一种法律文明状态转变的过程。这一动态过程,既是法律制度的创制(立法层面)过程,也是法律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层面)过程,更是法律理念⑨(认知层面)的提升性转变过程。
(一)对法律本身整体性的重新认识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从革命时期到建设时期,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反映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也要随之改变。1978年以来的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不但清晰地说明了法律变迁,而且也意味着对法律本身的一种全新的整体性的重新认识。
从社会学“规范—秩序”历史命题出发,对1978年以来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四个阶段进行解读,不难发现“法律的流动性”——从批判功能的“作为权力的法律”到整合功能的“作为社会控制的法律”,再到规范实践领域的“作为管理方式的法律”——法律早已不能局限于“由立法在形式上框定的规则王国之中”[18](P275)来理解。1978~1984年,“作为权力的法律”是作为重建政治秩序的工具来使用的,其基本口号就是“加强民主与法制”,强调“民主必须法制化,必须加强法律的权威”[4](P801),注重法律的政治性功用。1990~1996年,法律是“作为社会控制的法律”之面目出现的,在坚持“为经济立法”的同时,强调“稳定压倒一切”[6](P412),谨慎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2002~2008年、2010~2014年这两个时段,“作为管理方式的法律”的认识得以深化与升华,由法“制”到法“治”,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到依法行政,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阶段,“法治”已经被提升到社会管理以及国家治理的层面。
图9 “LAW”与“改革”的出现频次
(二)法治进入国家治理领域
同改革开放一样,中国法治建设也是一个由政府主导推进的过程。依靠国家权力推动法治同时又要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是政府主导型法治不可回避的难题,它有可能导致法治建设偏离方向、动力衰减,严重挫伤民众参与法治建设的热情和信心,不利于法治信仰的培养,使社会堕入“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19](P354)。因此,应当借鉴内生自发演进型法治模式的基本经验,通过公众民主参与,激活社会活力,将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结合起来,实现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主导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模式转换,充分发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动力机制的作用,保证法治建设的公共性和可持续性。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本方式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强调公众参与,“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对法治的全新认识是:让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理念、社会共同信仰”,“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为“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20],强化“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这些都进一步明确了包括法治建设在内的国家建设要坚持治理理念,强调执政党、参政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是构建法治社会的主体,最终实现“善治”的国家治理目标。
(三)关注本土法律实践
法律实践也是一种实践,“具有一种不属于逻辑学的逻辑”[21](P135),这种逻辑在“实践者”与“场域”相互作用的历史活动中生成,对这种“实践的逻辑性只可以提炼到特定的程度,一旦超出这种程度,其逻辑将失去实践的意义”[22](P24)。通过三十多年的法治建设,中国在2011年建构起一套基于西方形式理性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在中国社会本土实践层面却陷入“不属于逻辑学的逻辑”的风险之中。不同于西方社会法律通过程序正义达成形式正义的社会习惯,中国社会更易于接受实质正义而非程序正义,注重结果而非过程。深嵌于庞杂的社会关系体系之中的中国法律,其“实际运作往往是在满足形式主义的‘形式’下遵循实用主义的逻辑”[23](P263),纯粹的法律逻辑与法律的现实逻辑之间的差距,在中国社会被撕裂得更大。但是“这种差距是不空洞的,也不是毫无意义的,它是能量和发明的空间,也是专业法律人士和非专业人士运用法律原则的社会行动空间”[24](P4~5)。这一空间的存在体现了法律理念的变动性和法律实践的独特性。此外,古老的中华法律传统的骤然断裂并没有完全阻断“传统法律的文明因子的静悄悄的绵延”[25](P64),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同时观照“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这两个关键限定词,在“革命性的裂变”“遗传性的承袭”与“前瞻性的设计”之间寻找着力点,本着“既需要一个强有力和守法的政府,也需要一个健康而有活力的社会,更需要无数享有自由与权利的个人”[23](P270~271)这一社会需求,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注释:
①所谓涉法社论,本文主要是指标题中含有法律、法治或正文中有关法律描述段落语句较多的社论。
②邓小平在1978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并被写入12月22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已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
③此图参考朱景文《中国法律发展的全景展示》中的数据制作,见《法制资讯》2011年第4期,第51页。
④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之外只有1955年、1985年分别召开过全国代表会议,目的是解决重大问题。
⑤图6是根据《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情况》整理,参见《领导决策信息》1999年第9期,第28~29页。
⑥表1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分类目录》(截至2013年5月)整理。
⑦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统计,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
⑧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http://www.js.xinhuanet.com/2014~10/24/c_1112969836_2.htm。
⑨这里论述的主要是执政党或国家的法律理念,不涉及社会公众的法律理念或法律意识。执政党因其特有的政治地位、权力职责等,在推进法治方面负有独特的责任和独特的作用:它可以有力地领导人民或统治阶级实行法治。所谓法律理念,就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是一种理智的思想,是一种方法,是一种态度,是认识论、方法论和本体论有机结合的产物。参见李双元:《中国法律理念的现代化》,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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