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种情形人民监督员可监督检察机关

发布时间:2016-08-31 11:22 | 来源:新京报 2016年07月14日 第A05 | 查看:1510次

人民监督员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可监督职务犯罪案件中问题多发环节

新京报记者1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高检出台了《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按照这两份文件的规定,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等案件的工作中,如果存在阻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等11种情形,人民监督员可以实施监督。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

  焦点1 人民监督员怎么选任?

  公检法在职人员不列入选任对象

  按照《办法》的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至于学历方面,《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值得注意的是,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在进行解读时表示,对于那些因身份、职务原因不适合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明确规定不列入选任对象。

  此外,《办法》明确,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不超过两届,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则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他们的工作主要是负责监督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焦点2 人民监督员可以干啥?

  监督职务犯罪案件易出问题环节

  对于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最高检发布的《规定》共明确了11种情形,如果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存在这些情形之一就可以实施监督,包括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早在2010年,最高检就颁布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与之相比,此次《规定》增加了4种人民监督员可以监督的情形: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明确的监督范围已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各个关键环节。

  焦点3 人民监督员真有用吗?

  可以对办案检察官产生倒逼效应

  被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发挥作用?《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按规定可以要求启动监督程序,此外当事人、辩护人等如果认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存在相关规定情形,也可以申请启动监督员监督程序。

  组织案件监督的相关机构应当及时把人民监督员评议情况和表决意见移送本院案件承办部门或者承办检察院,检察院要认真研究评议和表决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决定。

  对于社会上质疑监督员监督效力偏弱的问题,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种监督制约机制的存在本身对办案检察官会产生一种倒逼效应,促使检察官在办案中更加小心谨慎,严格依法办事,规范司法行为。因此,即便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评议意见未被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本身效力也已经充分体现。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及职责

  管理 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

  分类 分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名额 辖区内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3名。

  任期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2届。

  条件 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人民监督员可监督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11种情形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 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拟撤销案件的;

  拟不起诉的;

  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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