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有热度也要有法度——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就《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6-05-04 21:22 | 来源:中国教育报 2015年04月01日 第03版 | 查看:586次

本报记者 万玉凤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教育部制定印发《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近年来,我国学生志愿服务发展迅速,志愿服务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学生志愿者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在奥运会、世博会等重大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展示了当代青年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得到了全社会的充分肯定。随着志愿者人数的迅速增加,也需要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学生志愿服务进行规范管理。为此,教育部制定下发了《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答:《办法》的起草,通过开展文献研究、基层调研、政策研商、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阶段,经多次修改完善后,于20153月正式印发。

《办法》共分七章,除第七章附则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第一章界定了学生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学生志愿服务管理的对象及原则。第二、第三和第五章着眼于建立健全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对学校开展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机构、职责、方式、程序、教育培训等做出明确规定。第四章侧重于建立健全学生志愿服务评价体系,对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认定、记录、星级认证、表彰奖励等做出明确规定,实现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有数据记录、有评价结论、贯穿各学段,为把志愿服务作为学生不同学习阶段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升学考核重要依据提供素材。第六章着眼于建立健全学生志愿服务保障体系,对学校开展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经费投入、检查考核、新闻宣传等做出明确规定。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我们不建议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进行志愿服务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申请成为学生志愿者。未成年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在其监护人陪同下或者经监护人同意参与志愿服务。

问:《办法》出台后,学校的志愿服务活动该如何组织实施?

答: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协调本级共青团组织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志愿服务的领导、统筹、协调、考核工作。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校团组织、少先队组织抓好学生志愿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自行开展两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学校应结合实际,制订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高校应给予自行开展志愿服务的学生全面支持,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并将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问:对于学生志愿服务,按照《办法》该如何认定记录?

答:学校负责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学生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学校应及时予以记录。学生在本学段的志愿服务记录应如实完整归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在大学学段实行学生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学校根据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问:对于学生志愿服务,地方和学校应该提供哪些保障?

答:地方和学校应设立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制订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综合考评办法,每年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考核,并且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评估体系。地方教育部门应完善各学段志愿服务教育体系,系统开展志愿服务基础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志愿者骨干专业化培训体系,提高学生志愿者骨干参加专业化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地方教育部门应积极协调本地新闻媒体,传播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知识,大力宣传志愿服务先进学校、先进学生。学校应积极开展学生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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