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09 21:03 | 来源:安徽日报 2015年06月02日 02 | 查看:2628次
本报讯 (记者 王逸群 实习生何陆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日前印发,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交通事故受害人如抢救过程中资金不足,可由医院先行垫付,再向基金管理部门申请补偿。
据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按照便民原则,由市和直管县设立救助基金,确定本地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省级不设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可予以垫付: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据了解,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细则强调,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此外,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细则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将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应优先支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费用。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已从赔偿义务人方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优先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的费用。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我省出台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新规 抢救时钱不够可由医疗机构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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