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志愿精神 引领文明风尚 ——《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5-12-16 08:42 | 来源:湖北日报 2015-11-27 15版 | 查看:1127次

  湖北日报讯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 付正中
    志愿服务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近些年来,我省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志愿服务活动蓬勃发展,志愿精神深入人心。但总体看来,我省志愿服务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鼓励、引导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201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这部关系到千千万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地方性法规,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国家志愿服务立法精神,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厘清各方职责,规范主体权责,健全志愿服务机制,加强激励保障,明确法律责任,对于保障和促进我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厘清各方职责 健全组织建设
    目前,我省有志愿者700余万人,志愿服务组织19000余个,其中,注册志愿者超过220万人,登记志愿服务组织超过4000个;志愿服务涉及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科技推广、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法律服务、环境保护、心理咨询、社区事务、文明劝导、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等,建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有利于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深入调研,围绕构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政府支持引导、全社会参与”的志愿服务工作格局,《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志愿服务中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责。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志愿服务的支持和保障政策,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引导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工会、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四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区开展志愿服务,为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五是省、市(州)、县(市、区)志愿者协会负责辖区内各类志愿服务组织的协调等工作。
  科学界定内涵 规范主体权责
    对志愿者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明确志愿服务组织的性质及职责是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基础和组织保障。结合志愿服务实践,《条例》规定:一是将志愿者界定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同时规定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其从事的志愿服务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等。二是将志愿服务组织界定为“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规定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三是借鉴国内外志愿服务立法的成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规定了志愿者的相关权利,包括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接受相关培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等;同时规定志愿者应当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等义务。四是将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整合为“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并对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信息、保护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个人信息等作出具体规定。五是充分发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积极性,规定其可以组织本单位职工、社区居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以志愿服务队等形式申请成为志愿服务组织的分支机构或者团体成员。
  促进活动开展 推动持续发展
    在基层调研时,大家提出,要积极搭建活动平台,要将志愿服务与创新社会治理结合起来,着力建立志愿服务社会化运行模式,推动我省志愿服务实现新的更大发展。为了把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好、开展好,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活动的运行机制,《条例》规定: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明确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与各级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为志愿者注册、培训交流和志愿服务信息发布等提供便利条件,实现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服务需求的对接。二是对志愿服务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鼓励优先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提供志愿服务。三是对开展志愿服务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及其有关内容作出规定。四是对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等内容作出规定,同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为志愿者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五是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园、车站等服务平台,建立志愿服务站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到社区开展志愿服务。六是鼓励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相结合,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的联动机制。
  加强激励保障 鼓励广泛参与
    志愿服务是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同时,也离不开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在调研过程中,各方面反映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存在资金保障不足、志愿者权益保障不够等问题,亟待立法予以解决。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资助、基金会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志愿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二是对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志愿服务基金、社会捐赠等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三是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志愿服务。四是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加有较高人身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设立险种,对志愿者实行免费或者优惠承保。
    为了完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的热情,弘扬志愿精神,《条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文明创建的考核内容,教育部门、学校等应当将志愿服务教育纳入青少年思想教育内容。二是实行注册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和志愿服务工时换取社区服务制度,鼓励开展志愿服务。三是对在志愿服务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明确法律责任 解除后顾之忧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对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其责任的承担和争议的解决困扰着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服务对象。为了明确志愿服务中的相关法律责任,解除其后顾之忧,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例》规定: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损害和对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规定法律责任。二是对志愿服务组织利用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营利性活动,伪造志愿服务记录,提供虚假证明,侵犯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以及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等违法行为,相应作出处罚规定。三是对其他违法行为作衔接性规定。
    与爱同行,放飞梦想。我们相信,《条例》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我省志愿服务实现新的更大发展,使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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