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富”被胁迫杀人,该当何罪?(5图)

发布时间:2015-11-27 09:26 | 来源:腾讯网 2015-11-20 第3349期 | 查看:884次

  这两日,“四川宜宾首富报案称,被绑架勒索1亿元,期间被胁迫杀人”引发热议。据警方通报,目前已经抓获案件4名绑架犯罪嫌疑人,但对于首富章英启“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依然只是报案时声称的说法,未得到确认,案件正在进一步侦破中。那么,假定“4人威逼章英启对一按摩店员工用绳索勒颈的方式进行杀害”的说法确实是真的,那么他到底有没有犯罪,该不该担责?

案件当事人:四川宜宾“首富”章英启

案件当事人:四川宜宾“首富”章英启

  胁迫犯罪确实可以被认定无责、免责、减责,但要满足前提条件

  胁迫犯罪可以无责、免责、减责的几种理由

  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进行犯罪,与主动进行犯罪相比,肯定有很大的区别,这是人们都具有的共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有几种不同的理论可以对此进行解释。

  首先是紧急避险,在大陆法系下,被胁迫行为和紧急避险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我国刑法21条就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不过,通常认为,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在于为了保护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牺牲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章英启被胁迫杀害按摩女西妹,属于“一命换一命”,算不算紧急避险肯定是有争议的。

  另一种理论是认为,章英启不去杀害按摩女,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通俗说就是法律不强人所难。当行为人受到他人严重的胁迫时,考虑到行为人当时所处的情况,不可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因此就不认为其负有刑法上的责任。这种理论在日本比较通行。

  而在英美法系下,被胁迫行为本身就是法律规定的、为犯罪行为进行合法辩护的理由,这是因为行为人缺乏“不实行违法行为的公平机会”,所以要必须给予宽恕。英国《1992 年刑法典草案》第 26 条就规定:“在不实行该行为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就要受到威胁的胁迫之下而被强制犯罪行为的,不成立犯罪。”

“胁迫犯罪”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犯罪

“胁迫犯罪”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犯罪

  对于章英启,我国法律更有可能视其为“胁从犯”来减免责任

  由于章英启杀害按摩女是“一命换一命”,不符合紧急避险“牺牲小法益保护大法益”的特征,所以更有可能适用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就是被视为胁从犯,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一员,虽然可以免除处罚,但依然会被视为犯罪者。

  被胁迫情况下进行犯罪要免责减责,得满足一些条件

  不过,这也并不是说,凡是自称“被胁迫”就算是的了。要被视为“被胁迫犯罪”且减免刑罚,要满足相当多的条件。比如说胁迫对象只能是自身或者近亲,不能随便威胁个人,你就为此去进行犯罪;又比如威胁的程度一般要达到重伤害或威胁生命,不能说威胁打你一顿,你就去犯罪还想得到法律原谅;又比如要求你不能轻易就范——对方并没有凶器,你因为过于胆小就屈服实施对他人的犯罪,也是不能轻易就免责的。

  但胁迫犯罪涉及到“杀人”,就有非常大的争议了

章英启被绑架地点,疑似“焚尸炉”

章英启被绑架地点,疑似“焚尸炉”

  以上说的都是“胁迫犯罪”的一般情况,但并没有具体指向“被胁迫杀人”。而章英启遇到的正是这样极端的情况,而且按他的表述,确实是面临着不杀人就会被杀的凶险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又如何呢?多数道德体系和法律规范认为,涉及到剥夺无辜者生命时,情形会相当不同。

  一般的紧急避险下,法律也“不容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

  在英国有个著名的案例,1884年发生的 “国王诉达勒和史蒂芬案”:在一次海难中,一艘船快要沉没的时候,三名成年人和一名男孩逃离沉船,并共乘一救生艇在海上漂泊,无水无食,饥渴交加,四人在此后18天中没有食品,其中两人商议杀了该男孩,由三人分食,四天后三人遇救。在审判中杀人者以杀一人是使三人免遭饿死的必要行为为由提出抗辩,但被法庭拒绝。理由是法律不得与道德背道而驰,因而杀人者被判为谋杀罪,不过虽然判了死刑,但最后并没有执行。

  这个案子不属于“被胁迫杀人”,而是自然条件形成下的紧急避险,但由于涉及到剥夺他人生命这样极端违背人类伦理的情况,因此也不被法律认同。

著名的 “国王诉达勒和史蒂芬案”:海难中三名成年人杀死了小男孩

著名的 “国王诉达勒和史蒂芬案”:海难中三名成年人杀死了小男孩

  我国也有在紧急避险下,因导致了他人死亡而无法被认定为无罪的案例——

  一位女子李某路遇一男子张甲,张甲企图对其施行强奸,李某在反抗的过程中将张甲打昏,逃走时因深夜投宿一人家,结果却误跑到张甲家里,接待她的是张甲的母亲和妹妹。深夜,张甲从外归来,母亲告知李某借宿的情况,张甲从其母处得知傍晚欲强奸的人就睡在自己家中,听后十分惊慌,产生杀人灭口的恶念。母亲将李某和女儿所睡的位置告诉张甲,并要张甲进去时不要点灯,以免惊醒李某。但李某因傍晚受到惊吓而不能马上入睡,对母子俩的谈话内容听得清清楚楚。鉴于当时已无其他方法逃脱,遂急中生智,与正熟睡的张甲妹妹换了个睡觉的位置。张甲摸黑进屋后,用菜刀朝李某原先睡觉的位置连砍数刀,结果将其妹妹砍死。

  法院对此案件的审定是:李某犯属于避险过当的故意杀人罪,但减免了对李某的刑罚,根据是:“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不容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容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这个案例足以说明在我国,就算是紧急避险的情况下,牺牲他人性命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被胁迫情况下,涉及到“杀人”也往往会被特殊处理

  而对于“被胁迫杀人”,法律也往往不认可。在英美法系,谋杀、叛国等重罪不适用于胁迫辩护是绝大多数法院的立场。免罪性被胁迫行为不能适用于谋杀。按法律学者魏汉涛的说法,理由有三: 其一,传统制定法对“ 一个人应牺牲自己而不去危害无辜的人”有期待。对于具有普通坚忍力的一般人来说,如果在其被要求杀害一个无辜者生命的情况下,也许应该期望其牺牲自己。英国刑法专家海尔沙姆勋爵曾说,“不能认为法律是‘ 正义’ 或‘ 人道’的而退出对无辜的受害者的刑法保护;同时也不能以承认人性意志薄弱为名,保护那些懦夫和胆小鬼”。其二,如果承认胁迫辩护是对人性脆弱性的妥协的话,那么既然是妥协,就意味着双方有条件的让步,于是就可以完全认为,禁止谋杀是国家妥协的边界, 因为保护无辜的生命、禁止杀人是刑法最基本、最重要的目标之一 ,原则问题、基本问题是不能妥协的,刑法不能对杀死无辜第三人的行为作出妥协和让步。其三,人的生命是人世间最为宝贵的,在涉及人的生命时往往要特殊对待。

  万一有更为极端的情况——绑匪威胁杀死章英启全家,又如何呢?

  “被威胁生命的情况下,也不能杀人”,这种也就罢了。那如果是更极端的情况,假定绑匪把章英启的妻子儿女都抓了过来,威胁章英启不杀按摩女,就要杀死章英启全家,在这种情况下,章英启杀死按摩女,也不该得到道德和法律上的宽恕吗?

  这是一个艰难的伦理学问题。不妨与著名的“有轨电车”问题结合来看——

  假设你驾驶一辆自己无法使其停下来的有轨电车,即将撞上前方轨道上的5个检修工人,他们根本来不及逃跑,除非你改变轨道。但是,备用轨道上却有1个人,那么,是否可以通过牺牲这一个人的生命而拯救另外五个人?

  你站在天桥上,看到有一台刹车损坏的电车。在轨道前方,有五个正在工作的人,他们不晓得电车向他们冲来。一个体重很重的路人,正站在你身边,你发现他的巨大体形与重量,正好可以挡住电车,让电车出轨,不致于撞上那五个工人。你是否应该动手,把这个很胖的路人从天桥上推落,以拯救那五个工人,还是应该坐视电车撞上那五个工人?

著名的“有轨电车难题”:该不该推下这位大体重男子,拯救更多的人?

著名的“有轨电车难题”:该不该推下这位大体重男子,拯救更多的人?

  心理学家发现,大多数人在面对第一个状况:可以切换轨道,让电车撞上一个人,或是不切换,让电车撞上五个人时,都会选择切换轨道。但是在面对第二个状况:亲手把路人丢下天桥,让电车出轨,以拯救五个人,或是不动手,让电车撞上五个人时,大多数人又会选择不动手。这显示人类拥有的道德直觉,在第一个状况中,像是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主张的一种观念)一样运作;而在第二个状况中,则像是道德义务论者。哲学家康德认为,道德应该建立在必要的义务责任上,如果不可以杀人是一种道德义务,那就不能杀人。

  所以说,即便是连同老婆孩子一起被威胁,章英启依然是面临极大的伦理困境的,因为按摩女西妹是个活生生的人,她的生命权没有任何人有权去剥夺,尤其是在自己动手把她勒死的情况下,这与切换个轨道让电车撞死另一个人是不同的。因此,即便章英启的选择完全可以理解,但人类普遍的道德观以及法律不能对此就表示认可。

  法律不强人所难,但也不轻易宽恕杀人

  像这样的奇案,以前有过极为类似的先例

  2008年10月某晚,为敲诈钱财,河南省平顶山市一个犯罪团伙劫持了某检察院工作的夏某,强迫要求其强暴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大学生王某,然后用绳子勒死该女,否则就勒死他。夏某在蒙着眼睛、脖子被绳子套着的情况下,“被逼”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强暴了王某,随后用绳子勒死了王某。整个过程被拍成照片作为勒索的手段,犯罪团伙试图勒索刚参加工作一年的夏某1000万元。此案最后司法机关认定夏某无罪, 免予起诉——这个判决是有相当争议的,多数观点认为夏某的做法有罪,但应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种看法恐怕要更为合适一些。

  这个案子的经过与这次章英启案极为类似,没有人能保证还会不会有类似的绑匪出现。

  法律不强求人做英雄,但也不轻易宽恕杀人

  那么到底该怎么做?前面说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也不能杀人,但不是说法律不该强人所难吗,这不是强人所难是什么?的确,这是强求这位首富,但涉及到杀害无辜的人的时候,法律依然希望每个人多考虑一些。或许也有人觉得,这根本就是理想论,章英启不去杀那个按摩女,按摩女也会被那四个人杀死——必须承认很大可能如此,但说不定也存在万一呢?比如章英启无论如何都拒绝杀害按摩女,绑匪觉得按摩女没有用处,从而因害怕背负更多法律责任留了按摩女一条命,谁能否定这种可能性存在呢?法律不轻易宽恕在被协迫的情况下杀人,是期望能保全更多无辜者的生命,是有其道理的。

  结语

  在遭遇生命威胁的时候可不可以去杀一个无辜的人,这个问题与杀人者是不是首富无关,但这依旧是个很困难的问题。希望人们对此可以有更多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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