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12-19 08:00 | 来源:荆楚网 2007-12-27 03:30 | 查看:1136次
图为:陈锡应(左)在团风看守所检查驻所工作(资料图片)
图为:黄冈市检察院与法院联合对减刑、假释案件召开听证会(资料图片)。
提要
在我国检察系统中,有一群特殊的检察官,他们身穿检察服,却绝少在检察院办公,他们每天上班的地点,是监狱、看守所等。他们,就是检察机关驻监所检察官。52岁的陈锡应就是其中一员,5年间,他以一颗对检察事业的忠心和对法律公正的执著,守望着这一方特殊天空的公平正义。
被判无期 却监外服刑
三年不懈戳破谎言
“这次,一定要把这个事情解决好!”今年7月18日,一个由黄冈市检察院、公安局、监管支队三家单位组成的督办组赶到了麻城市铁门乡。这个由黄冈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陈锡应带队的督办组,此行是要督促当地将罪犯陈某收监。
2001年,陈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同案主犯李某一同被法院判罪,其中,李某被判无期徒刑,陈某则被判有期徒刑10年。但由于在法院审理期间,陈某患有Ⅲ型肺结核,李某下肢瘫痪,两人分别被取保候审。一个多月后,法院依法宣判,但看守所以陈某患有肺结核、李某下肢瘫痪为由,拒绝将两人收监。
此后,陈某、李某两人均先后病愈,但相关部门一直未掌握这一情况,导致两罪犯长期逍遥法外。对此,受害人的妻子十分不满,多次到省市有关部门要求解决。2004年,受害人之妻找到了陈锡应。“按照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必须予以收监执行!”听完受害人的反映,陈锡应当即决定跟踪办理此案。随后,陈锡应找到黄冈市公安、法院协调,很快达成了一致:尽快将二人收监。然而,当地有关方面却反映难度太大未能执行。
当年12月9日,陈锡应带领干警,并会同黄冈市法院等部门,一行9人赶到了麻城,决定首先抓捕罪犯李某。当天,麻城警方又派出8人,一同赶往李某家。初步调查后发现,李某自从取保后,就长期在家里未外出,基本都是“卧床在家”。干警全部就位后,发现李某正躺在家里。
难道是自己的判断有误,李某确实有病在身?但干警们进入李家后的情况,证明这是一个假象:李某发现有人来抓他,竟从床上跃起,奔出了家门,狂奔200多米后,才被干警们抓获。
抓捕时的这一场景,让李某“瘫痪”的谎言不攻自破。当天,李某被押解到汉,投入洪山监狱关押。
同样,对陈某的抓捕也颇费周折。得知陈某将被收监的消息,其家属找到有关部门,称其仍患有肺结核未能治愈。为了能够继续监外执行,陈某的家属还找到有关医院出具了鉴定书。由于是传染病,此事被搁浅。“这个鉴定会不会有假啊?”此后,在一次协调会上,一名干警半开玩笑的一句话,引起了陈锡应的注意。很快,检察机关对文件进行鉴定发现,鉴定书是陈某的哥哥违反规定拿到的,陈某的肺结核其实早就痊愈了。
为此,今年7月18日陈锡应又带领干警再赴麻城,协调督办罪犯陈某的收监执行,协调中,当地有关部门表示,陈某的哥哥有一定关系,强制抓人有些为难。“让他自己督促陈某到公安局投案,他涉嫌伪造公文,不排除追究刑事责任!”很快,陈锡应想到了一个敲山震虎的计策。果然,当天下午,陈某就到公安机关投案了。7月20日,陈某终于被依法收监。
这只是陈锡应工作的一个案例。长期以来,在司法活动中,人们更多的是关注一个案子的宣判,而之后罪犯是怎么在服刑、他的权益会不会受到侵犯,这些都很少被人关注。陈锡应和他的同事们,作为从事法律监督的检察官,正是要让所有的刑罚过程置于公平正义之下。
“关系犯”逃跑引出隐患
敏锐揪出看守所“内鬼”
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虽基本与外界隔绝,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也不免会渗透过来。监所里面的“关系犯”就是这样的产物。
2003年7月,黄冈某监狱发生一起逃跑事件,让当地检察机关决定督促监所彻底杜绝“关系犯”的存在。
逃跑的犯人为本地人万某,因为盗窃摩托车和电脑被捕入狱,万父通过各种关系经常到监狱看望儿子,借机带进食物、香烟等。2003年9月的一天,万某称身体不舒服。当天,万某的父亲通过监狱批准,将万某带出来看病,为保证安全,监狱派出干警梅某等3人押解。上午,梅某等人将万某押解至位于黄州城区的肿瘤医院检查身体。中午,万某父亲置办了一桌酒席,招待梅某等人,万某也同桌吃饭。“我去上个厕所!”席间,万某说。梅某等人同意了。不想,万某进了卫生间,就没有再出来。梅某久等之下,感觉事情不妙,这才发现万某已逃走。
随即,一场大抓捕开始了。陈锡应得到消息,赶紧带领监所检察处干警也加入了追捕队伍。24小时之后,追捕人员终于将万某抓获。原来,万某在监狱得到消息,女朋友要跟自己分手,于是假装生病,通过父亲把自己带出了监狱,其后伺机逃走,找到女朋友理论。
罪犯虽然归案了,但这件事情给监狱管理敲响了警钟。随即,一份检察建议送到了监狱领导手中。这份检察建议中,陈锡应组织检察官对逃跑事件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指出“关系犯”的存在严重破坏了监狱管理秩序,要尽快整改。
很快,监狱方面拿出了整改措施,不仅9名责任人受到了处分,同时,也通过整改杜绝了“关系犯”的问题。
为此,陈锡应也给自己立下规矩: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在罪犯保外就医、留所服刑中,罪犯亲属经常通过熟人找他说情,要求给予照顾,但陈锡应都坚决拒绝。2005年,黄州某单位职工孙某因票据诈骗罪被判刑5年,孙的亲属托陈锡应的同事、朋友十多人先后找他说情,要求留市二看守所服刑,都被他予以拒绝。
另一方面,对于发生在监所的监管人员违法行为,黄冈市监所检察处决不手软。五年来,他带领干警办理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17件18人,其中,依法追究司法人员刑事责任2人,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16人。
2005年8月,监所检察处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的在押人员程某脱逃一案,陈锡应从程犯一句不经意的话中,敏锐地察觉到其中大有文章,他迅速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办案专班立案侦查,排除重重干扰,仅用50天时间就查清了黄冈市某看守所副所长黄某等三人收受罪犯家属贿赂、伪造刑满释放证明、私放在押人员的全部犯罪事实,涉嫌人员后被依法治罪,在政法系统引起了强烈的震动和反响。
脱管两年 检方监督收监
又涉新案 还他清白
2003年12月,黄冈市检察院反贪局在调查一起案件时,需要查找一个服刑的犯人李某。但找遍监狱和看守所都未见此人。随后,办案人员找到法院才发现,原来,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后,由于身患疾病,被监外执行。按照规定,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法院宣判后要将罪犯交给其居住地派出所。然而,当办案人员找到辖区派出所时,派出所却告诉检察官,他们根本就没有收到过这个罪犯。
显然,这是一起罪犯监外执行脱管案件,陈锡应随即组织人员查办该案。原来,早在2000年10月,李某因挪用公款,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宣判当时,因李某右手尺骨骨折未愈,被当地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然而,法院未将执行文书送达公安机关和李犯原单位,致使李某脱管长达2年零7个月之久。“我们也不知道他现在在哪里?”当找到审理该案的法院工作人员时,对方的回答让陈锡应大吃一惊。“问题就出在你们这个环节,你们必须对这个事情负责!”陈锡应当即指出,罪犯脱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公正,要求法院必须将李某找到,并根据其身体情况,将其交由监狱收监。
在监所检察官的及时介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后,当地法院很快找到李某监外执行的担保人,并查明,李某身体早已痊愈,人在武汉。当天,法院督促担保人将李某带回。经过重新裁定,法院依法作出了将李某收监的决定,对此,知情群众和发案单位都很满意。
随后,黄冈市检察院将另一起涉及李某的300多万元的案件,交给监所检察处查处。这起案件涉及两地银行,如果无法查清案情,其负面影响可想而知。陈锡应和同事接手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李某虽然涉案,但并未涉嫌犯罪。300多万元纠纷的产生,是源自银行的财务管理不规范。于是,陈锡应找到两家银行,针对具体问题,一方面全力追回资金,另一方面也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向李某原单位说明了情况,针对该单位存在的不规范提交了检察建议。
以此为契机,2004年,监所检察处对黄冈市所有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一次专项清理活动,将监外执行罪犯的帮教管理落实到基层社区、村委会。不久,监所检察处就对一起妻子被判刑8年后,丈夫竟伪造相关证明让妻子得以保外就医的案件进行了查处。
黄冈人郑某之妻罗某某因犯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被法院判刑8年,郑某系同案犯,被依法免于刑事处罚。不久,郑在武汉某医院以300元钱为交换条件,指使造假证人员伪造“在押犯罗某某肝硬化并肝腹水、病情严重”的证明,之后将该假证明和伪造的某市公安局监管科证明,送至相关部门,要求给罗办理保外就医。罗被保外就医后,郑害怕暴露逃到厦门打工。监所检察处接到举报后,成立专班进行调查,有关部门依法撤销了对罗的“保外就医”决定,郑某则在厦门被抓获,后被判刑2年。
被判无罪却在“坐牢”
陈锡应:立即放人
监所检察处的另外一个重要职能,是为在押人员维护权益。
2004年,麻城市发生一起命案,当地一农妇突然死亡。案发后,农妇的娘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是农妇的丈夫李某所杀。其后,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收押。后法院查明,没有证据显示李某有故意杀人嫌疑,遂依法判李某无罪。
然而,这份判决却激起千层浪。农妇的娘家人获知这一判决结果后,多次到法院闹事,并扬言,如果李某被释放,只要他一出去,就要将其杀死。
为保证李某的人身安全,法院在宣判后只得想了个不是办法的办法:没有立即将李某释放。驻看守所的检察官发现了这一情况,当即将情况汇报给了陈锡应。“不能为了家属的威胁,就让无罪的人坐牢!”陈锡应当即要求介入调查。“人放了,出问题怎么办?”然而,法院方面仍然不放心。“问题可以想办法解决,但人必须立即释放。”为了既能保证法律的公正严肃,又能保证李某的人身安全,陈锡应先后找到法院等有关部门协调、督办。
同时,法院还派人赶往深圳,找到死者的弟弟。在深圳,法官向死者的弟弟解释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又对案情进行了说明。通过工作,终于获得了对方的理解。至此,李某重新获得了自由。
为了保证关押罪犯和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陈锡应还制定了监所检察处的工作规范,使得与关押人员的谈话成为经常性活动。2004年3月,在一次例行谈话中,服刑人员朱某向驻所检察官反映,监狱管理人员扣押了自己的现金。原来,一年前,朱某的妻子到监狱探望他,见面过程中,妻子偷偷将一个信封和1100多元现金交给了朱某。之后,监管人员发现了现金,将现金与信封一同收缴,监管人员只开了财务收据。
接到申诉之后,陈锡应安排检察官查办,检察官调取案卷查阅后,发现监狱对朱某的这一违法活动,并没有展开取证工作,只是简单地对违法传递的物品进行了收缴,其办案过程显然也违规了。对此,监所检察处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监狱对朱某的查处过程进行纠正。同时,检察建议举一反三,建议监狱对发生在狱内的赌博等违法活动的查处,全部进行规范,防止再有类似案件发生。
而监所检察处还力求将更多的监督提前,确保法律的公正严肃,他们专门与法院等部门制订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对提请减刑幅度在一年以上、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公示有异议要求听证等六类案件必须实行听证审理。在举行听证会前,将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改造表现事实及证据在罪犯服刑监狱进行公示,专门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电话。
链接
什么是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和对劳教机关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的总称。
其监督内容包括:一、监狱刑罚执行机关和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具体包括收押、释放罪犯,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监狱的监管活动等;二、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包括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超期羁押。三、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四、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罪犯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等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
此外,还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办理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记者蒲哲 通讯员侯兵 陈育)
(责任编辑:周仙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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