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去行政化绝不只是抹去行政职务

发布时间:2015-04-28 15:00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5年04月28日 02 版 | 查看:649次

  杨涛 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省份,广东将深圳检察院作为其体制改革试点。眼下,深圳市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基本落地,实施了多项改革措施,其中最大的亮点无疑是将检察官曾经拥有的行政职务一抹到底。(《京华时报》4月27日)

  这次改革,深圳检察院撤销了其原有的业务机构,确立了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从形式上看,深圳检察院已经改革各个科处,不再设立名目繁多的业务机构,而检察官也不再与科级、处级、厅级检察官对应,而是分为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从办案程序上讲,他们已经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负责制。一方面,赋予了主任检察官相当的办案权,能对自身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作出决定,另一方面,主任检察官也负有相当大的责任,他们必须对案件终生负责。如此,既能让他们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办案,同时也不敢随意办人情案、关系案。这种去行政化能提升检察官的责任心,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很显然,这是向去行政化迈出了有力的一步。

  本轮司法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核心就是去行政化。过去,检察机关存在的行政化主要体现在于三方面:一是检察官和行政官员没有显著区别,都是科层制,检察官有科级、处级、厅级干部的区分;二是检察机关本身和行政机关也没有显著区别,检察机关在检察长领导下,内部各个部门,有部门领导,部门领导下面是检察官;三是对于当地党政机关而言,检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也没有任何区别,人财物同样接受地方党政的领导。而检察机关这种行政化特征明显不符合司法工作的特性,因为,司法工作强调检察官的亲历性,要求检察官根据自身的亲历,审查证据结合法律来独立作出判断,而没有亲自办案的行政领导,则容易随意干预办案,导致冤假错案。

  检察机关去行政化,就是要内外兼修。对内,要去除检察官的行政职务,让检察官以检察官身份存在而不是以行政化职务而存在。同时,最重要的就是必须让检察官独立地承办案件,而不再是科层式地审批案件;对外,就是要弱化检察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的关系,让地方的党政机关不再干预检察官的任命,不再能干预检察官的独立办案。

  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去行政化,并不是光抹去行政职务那么简单。一是检察长、副检察长和主任检察官之间的关系要进一步厘定,要避免形成内部部门的行政领导没有了,但检察长、副检察长又成为了新的行政领导,行政化地审批案件。二是,检察官与外部的关系也要厘定,检察官要免于受到外部干预,其人事任免权力就要相对独立于地方党政机关,和地方党政机关不能形成行政层级关系。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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