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原因决定赔付主体和标准 马航事件该如何赔付

发布时间:2014-03-31 14:46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4年03月26日 05 版 | 查看:2324次

  本报记者 李松涛

  至今还无法为马航MH370航班事故定性,但赔偿已经开始。

    24日晚,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宣布,MH370航班在南印度洋坠毁。最终位置在印度洋的中央,在珀斯西部2000公里的海域。机上无一人幸存。

    消息公布后,国内保险公司开始启动理赔程序。截至25日11:00,保险公司已完成预赔付787万余元。这只是此次航班失事事件理赔的开始。

    国内保险公司预计理赔金额超过3000万元

    对国内保险公司来说,此次航班失事事件又将产生一次不小的理赔。

    据不完全统计,此次航班失事事件共涉及国内保险公司23家,涉及客户190人次,理赔预估金额超3000万元人民币。

    在马来西亚官方宣布航班失事消息后,中国平安两小时后即完成首批17名客户预赔付370.4万元,该公司预计平安寿险、产险、养老险、健康险总赔付金额将超过1000万元,其中寿险涉及死亡保额370.4万元。

    按照中国平安的说法,后续将快速启动支付程序,第一时间将理赔款送到客户家属的手上。

    中国人寿总、分公司相关人员则是在消息发布30分钟后赶到设在丽都的国寿服务站,开展理赔相关工作。截至25日凌晨,完成首批7人、38份保单预赔付,总金额416.86万元。

    按照该公司提供的数据,中国人寿确认此次事件涉及32名客户,其中北京客户13人,江苏、广东、河北、湖南客户各3人,河南2人,安徽、内蒙古、新疆各1人。预计总赔付金额近900万元,共涉及有效保单74份。

    阳光保险也完成首笔预赔付50万元。该公司客户胡先生及妻子、女儿一家三口都在此航班上。

    据了解,客户胡先生由其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阳光人寿的综合福利保险责任保障计划,包括一般意外伤害保障20万元,飞机意外伤害保障30万元,总计50万元。

    8日飞机失联事发当晚,阳光保险集团紧急设立1000万的专项救助账户,对此航班上没有保险的中国公民乘客每人捐助5万元,用于此次特殊事故处理。

    太平洋保险涉及12名客户,其中北京5名,河南7名,预计总赔付约404万元。泰康人寿涉及客户14名,预计赔付金额449.5万元。

    此外,中国人保、新华保险、友邦保险、安邦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都表示,将开通绿色理赔通道。

    赔付涉及三部分

    从此次航班失事来看,赔付有多种形式和种类,记者采访多名专家后发现,从现在开始的赔付将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主要包括火车、飞机、轮船、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

    “只要是因为意外造成伤害,这种保险都要负责赔付,恐怖活动也包含在内。”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庹国柱告诉记者,恐怖活动对投保者来说同样是一种意外,不能作为责任免除。

    其次是死亡寿险、死亡保险。按照庹国柱的说法,除非能够确切地证实是第三者造成的乘客死亡,否则保险公司也需要进行赔付。“如果证实是第三方造成的伤害,则由第三方进行赔付。”

    第三种是飞机的责任险,也就是承运人责任。

    “这是民事责任,航空公司要承担起赔付的责任。”庹国柱说,大部分航空公司都购买了保险,在出现航空事故之后,保险公司会向航空公司进行赔付,航空公司则需要向受到伤害的乘客进行赔付。但这种赔付,各国标准并不一致。

    在世界范围内,美国对此类事件的赔付标准最高,对航空事故造成乘客死亡的赔付甚至可以达到上千万元。而我国标准较低,2004年之前,我国对航空事故造成乘客死亡的赔付标准为每人17万元,2004年之后这一标准提高到每人40万元。惟一的例外是2010年的伊春空难,河南航空公司最终的赔偿标准突破了规定的上线,达到每人96万元。

    庹国柱告诉记者,从他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此次马航失事航班上,购买了商业保险的中国乘客有120人左右,其余30多位中国乘客没有购买保险。“这30多名中国乘客将只能获得马航提供的赔偿。”

    到目前为止,马航尚未拿出赔偿方案。25日,马航CEO在吉隆坡的记者会上表示,马来西亚航空所有人员向飞机上239个遇难乘客的家属表示慰问。马航将向每位乘客的家属支付5000美金的慰问金,“这不是赔偿,只是马航对家属的慰问。”

    航空事故赔付诉讼周期长

    究竟是什么造成了此次马航客机的失事?

    这个问题至今尚未有答案,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它决定着日后赔付的主体和标准。

    众所周知,在空难事件涉及不同主权国家时,责任赔偿应适用国际民航组织发布的《蒙特利尔公约》。我国是该公约的签约国。

    按照《蒙特利尔公约》,无论航空公司是否有责任,都要向遇难的客户赔偿10万的特别提款权。这一点承运人不能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10万的特别提款权并不是恒定的一笔金额,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在进行司法程序时,按照判决当日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项货币的价值来计算。这个特别提款权每5年会修订一次。

    根据相关法律界人士的介绍,目前《蒙特利尔公约》已经将10万的特别提款权修订为11.3万,折合人民币约120万元。

    也就是说,目前,此次失事客机的中国乘客家属,可以向马航提出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要求,标准就是每位乘客约120万元人民币。

    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但有两种情况,10万的特别提款权以上的赔偿责任可以免除:

    ⒈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

    ⒉损失完全是由第三方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因此,此次失事航班的事故原因就显得非常重要。

    “到目前为止还不知道事故的具体原因,所以现在还没有办法确定航班失事赔偿的被告。”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珂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机场等都可以作为空难事故的被告人。但对航空事故来说,采取诉讼的方式成本高、耗时长,死难者家属会非常痛苦。

    金杜律师事务所曾代理2009年法航空难诉讼、2010年伊春空难诉讼。程珂告诉记者,代理的法航空难诉讼至今还没有结束,诉讼周期非常长。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签约国都要遵守的基本规则,但在赔偿问题上,各国的标准并不一致,欧美发达国家标准高,中国标准低。”程珂说,在涉及到国际的空难事故中,起诉地的选择基本就决定了后期能得到什么标准的赔偿。在欧美发达国家诉讼,赔偿的标准高,但诉讼的成本也高。

    在程珂看来,此次马航失事事件中,乘客家属可以选择在马来西亚进行起诉,也可以选择在中国起诉,最终的赔偿结果是不一样的,诉讼的周期也不一样。

    “大多数空难事故,在家属冷静下来之后,往往会选择与航空公司谈判,双方取得和解,这对双方来说都是最好的处理方式。”程珂说,现在就要看马航能拿出怎样的赔偿方案,如果这个方案能得到失事航班乘客家属的认可,那么航空公司和乘客家属都会省去日后漫长的诉讼。

    本报北京3月25日电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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