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还应同福利

发布时间:2014-01-13 22:53 | 来源:羊城晚报 2013年09月09日 A03G版 | 查看:1078次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公开征集意见,深圳公益机构向人社部提出修改意见

  羊城晚报记者 林洁 实习生 化麦子、

  近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方网站上,《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9月8日,来自深圳的一家反歧视公益组织——衡平机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修改意见,希望使劳务派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一样,享受“同工同酬同福利”。

  “1号店案”尚未宣判

  徐辉是1号店劳务派遣就业歧视案的当事人,“自入职以来一直没有休过年假,国家法定节假日仍被要求加班,但却没有相应的加班费”,作为劳务派遣工,徐辉每月只有4天休假,每天需上班8至10小时,每天需配送快递800-1000件,却无法享受同等工作量的快递员的收入和福利,甚至被非法解聘后连连续计算工龄的合法权利都被非法的劳务派遣合同严重损害。

  2012年底,徐辉将1号店和另两个劳务派遣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确认1号店与其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不过,2013年7月8日深圳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劳务派遣合同有效。徐辉不服,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月5日,徐辉案一审开庭,经过2小时的法庭激辩,当庭并未宣判。

  徐辉的代理律师、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庞琨认为,作为1号店长期和主要的工作岗位,这个岗位不符合劳务派遣的“三性”要求,在此前提下,这种劳务派遣“先天不合法”。

  公益机构提三点意见

  衡平机构长期致力于开展消除就业歧视工作,衡平机构总干事郭彬提到:根据2012年12月28日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用工只能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很多用人单位却利用劳务派遣做长期全职的工作,徐辉是其中一个缩影。

  面对越来越多的劳务派遣纠纷,今年8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衡平机构针对《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了三点修改意见——建议扩大“同工同酬”中“同酬”的范围;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试岗期或试工期待遇问题;规定替代性工作岗位的时间限制。

  衡平机构研究员谢婧说:“《规定》第13条专门规定了有关同工同酬的问题,但并未说明除了同工同酬之外,是否同福利。通常来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企业可不支付福利、少支付社保等类别的保障,这实际上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我们提出,除了劳动报酬之外,还应享有和正式员工相同的福利。”

  关于试岗期和试工期的待遇问题,谢婧说:“我们建议在试岗期或试工期,用工单位应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全额劳动报酬和福利。”

  关于替代性工作岗位的时间限制,他们建议:替代性工作岗位应当设立时间限制,可参照“临时性工作岗位时间”,以避免“替代性”被滥用,“超过六个月应当转为正式员工较为合理”。

(责任编辑:丁军勤)

用户名: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如果看不清验证码,请点击验证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