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评:下河救人溺亡何以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发布时间:2012-09-09 23:20 | 来源:新华网 2012年09月08日 08:49:48 | 查看:1767次

  孙 剑

  甘肃小伙刘文波在河南洛阳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不幸溺亡。河南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却明确表示,根据现行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下称“保护办法”,下河救人不属于当地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范围。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郑献春也称:按河南省出台的这个规定,下河救人不在见义勇为规定之列。此消息一出,立刻遭到市民质疑。(9月7日新华网)

  刘文波在洛阳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不幸溺亡,这无疑是舍生忘死见义勇为的壮举,而河南省有关部门认定他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暴露出制度的冷漠。

  河南法规认定这样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是根据现行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见义勇为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做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做斗争。”这一办法明显是对见义勇为认定范围过窄,且只涵盖社会治安范围,制度已跟不上形势发展,暴露出这一地方法规存在规定笼统、职责不明确、标准不清晰、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若下水救人行为得不到社会认可,正气难以得到弘扬,必然会发生英雄流血亲属流泪的后果。而且更进一步讲,会不会有人会因此望而却步?会不会导致更多见死不救的现象发生?

  其实,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和褒奖,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该意见开宗明义就界定了见义勇为的涵义,即“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都是见义勇为行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帮扶。而河南省有关部门在刘文波的行为认定上依然我行我素,让人难以理解。

  对于下水救人牺牲者给予见义勇为的认定和奖励,不是“义”与“利”的纠葛,而是对道德的服从和对制度的认同。只有制度完善,在执行上宽严结合,才能让更多人放下包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美德才能在社会上蔚然成风。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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