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9-29 10:27 |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第318期 2012年06月18日 | 查看:4024次
作者:李德伟
【核心提示】30多年的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已经证明,区分政府与民间的关系是改革开放的正确战略,纠结于“私与公”的关系只能使改革开放陷入困境。
近来有关中国改革的讨论中有舆论为“标新立异”,将“民营化”与“私有化”混为一谈。然而从一个半世纪中国近现代化艰难曲折的历史来看,一些正确的道路往往被一些走极端的学者的“富于蛊惑性”的口号误导,从而将不明真相的群众引导到错误的道路上,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惨痛的损失和教训。一些学者提“私有化”不伦不类,完全是一种倒退。
当前,中国改革开放已经面临一个关键性的转轨时期,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再度回到已经平安渡过的险滩,那实在是国家与国民的不幸。事实上,中国过去30余年改革的经验与教训证明,民营化已经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阶段性成功的经验,也是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结合点。
民营化是具有高度政治智慧的经济改革战略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上一度出现国有化浪潮,然而,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国有经济效益不佳,因此,世界各国从1970年代以来,开始对其国有经济部门实行“privatization”,具体政策如下:
(1)将国有企业股份通过出售或赠与转让给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职工。
(2)保持国有企业所有权不变,向民间转让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如承包和租赁。
(3)撤消或放松某些不利于市场机制发育的法规、条令、政策,给私人部门提供更加宽松的外部环境。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如何理解“privatization”成为问题。一些学者直接将其译为“私有化”。笔者在改革初期已深入研究过这一问题,为了推进改革、减少阻力,我提出按照邓小平主张的不要纠结于姓资姓社,而要以如何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利为准,以“民营化”促进改革顺利推进。
笔者多次提出,“私”的对立概念是“公”,不是“国”。与“国”相对立的概念是“民”,而不是“私”。人们将“私”作为“国”的对立概念使用,是出于下列三种错误:一是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错误地将“国”等同于“公”,因此与“私”相对立;二是在语言上混淆了“国”与“民”、“公”与“私”的语义;三是在逻辑上不知道“国”与“民”、“公”与“私”是两对交叉概念,“公”中既有“国”,也有“集体、合作”一类“非国”,“民”中既有“公”(如集体)也有“私”。
非社会主义国家对“privatization”与“public”等词的理解与社会主义国家不一致,“public enterprise”指由政府所有的企业,通常译为“国有企业”。与之相对的“private enterprise”指所有的非国有企业。因此作为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nationalization”(国有化)倾向造成的效益不佳的经济纠正,“privatization”指的是“非国有化”,即“民营化”,而不是“私有化”。
但是,在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由于企业改革的对象就是全部国有企业,而国内又没有民营企业,所以,“休克疗法”往往是将国有企业股份直接分给国民或职工。事实证明,如果缺乏成熟的民营企业承接,国有企业股份在短期内直接分给国民或职工,他们还没来得及取得经营能力,分散的股份又会迅速地被集中到原来的经理、官员等人手中,最终结果实际上是“权贵垄断的资本主义”。
实践证明: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最困难的工作在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没有采取“休克疗法”,但却全面推进了“民营化”,其主要内容就是一方面放手发展私有经济;另一方面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包括承包制、租赁制和股份制,特别是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或社会化。
“民营化”是充分反映了中国改革既讲究在实事求是中探索前进,同时又避免争论造成阻力,充满了政治智慧的改革战略。现在再次混淆“民营化”与“私有化”的区别,显然是对中国改革历程缺乏了解的表现。
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与实质是民营经济
与上述观点相应,在学理上,一些新古典经济学家在特别强调“市场的逻辑”的同时,否定了凯恩斯主义在经济学上的进步,这在经济学理论上不仅是退化的,而且是偏颇的。凯恩斯正确地看到了经济系统是主观和客观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系统。在这里,当无数商品所有者在进行交换时,需要有作为裁判也就是中介的社会管理机构发挥作用。这是国家和政府产生的一种理由。当然,当人民尚未觉悟的时候,国家也不会是民选的,它常常超出本来的含义,将自己异化为统治者,进而将经济变成统治者私有化国家的经济。这就要求在经济民营化、市场化的同时,将政治民主化提上议事日程。在西方,由于中世纪统一王权的薄弱,城市共和国之间平等对待的政治和经济关系,有利于市场经济关系和民主政治关系的形成。
然而,中国历史告诉人们,私有化并不一定导致市场化。中国的历代经济不是缺少私有化,而是缺少“民营化”,古代中国经济是一种私有加国有化的专制的政治化经济(有人说是权贵经济,笔者以为这是不精确的)。从春秋战国以来私有化已经不断发展,但是,与此相应的是,国有化在中国经济中仍然占有主导地位,私有化与国有化的结合,证明古代中国不是诸侯割据的“封建社会”,而是大一统的私有化国有主导的经济社会,私有制与国有化连接在一起,成为中国古代难以发展市场经济的主要因素。
中国近现代为振兴中华而奋斗的几代先驱学者,基本上都没有摆脱对中国古代经济社会性质的误解,而将国有化当做理想的追求。洋务运动是官办,孙中山和国民党政权也强调国有化,到社会主义时代,国有化更加突出。
因此,笔者提出“民营化”绝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从对中国几千年的经济发展史深刻理解出发的。
民营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经济的第一个前提是产权多元化。一切所有权都必须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当国家或集体的财产与其成员没有任何联系时,它只能处于不稳定状态,处于不断个人化或私有化过程中。
然而,资源的稀缺性和私有制产权结合必然导致私人利益最大化,导致社会分裂。因此,企业产权制度通过原始产权与法人产权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权分散化和社会化等形式被限制和调节,现代企业制度已经使经营主体民营化。
现代市场经济的第二个前提是以公平竞争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没有公平竞争和相应的价格形成机制,就无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经济就不复存在。但公平竞争又必须以第一个前提为基础。由于单一的国家所有权排斥产权多元化,而拥有政治权力的国家一旦参与市场竞争,公平竞争就不复存在,因此,市场经济不可能建立在国有经济基础上。
由于市场经常出现失误,公平的竞争和市场机制运行又必须由某一个超出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之上的权威机构来进行调节,这一职能通常由国家来执行。在市场经济中,国家调节的实质是,国家按照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协调个人之间的冲突,制止侵犯他人和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
纠结“私与公”陷困境,区分“官与民”获成功
国有经济并非始于近代,古代就已存在,即官营经济。官营经济通常与相应范围的政权结合,表现为政治化经济。
西周实行井田制,“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王”既是国家又是帝王私人,因此,井田制是一种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利合一、公与私合一的模糊土地产权。商鞅变法使土地所有权明晰化过程启动,但政治权力对土地私有权的干预仍然十分强烈。汉魏三国时期,豪族地主土地兼并更加发展“大者连郡国,中者婴城邑,小者聚阡陌”。西晋统治者颁布了品官占田法和荫亲属制。北魏隋唐时期,实行均田制也有明确产权关系的目的。宋元明清都实行过较大规模的集中屯田,明代屯田“多为势家侵占,或被军士盗卖”,封建政府最终不得不承认屯田私有化的现状。但官营经济在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中仍然占重要地位。封建官僚最终成为阻碍土地私有制深化的腐蚀剂,使中国古代土地产权明晰化进程经上千年的持续发展后仍旧没有完成。
古代国有制经济还表现在国家对工商业的控制,如西汉实行盐铁官营、榷估制度。官营经济的重要地位直到明清也未削弱,民间经济只能在官权庇护之下,采取官商合办、官督民办的形式。直到1894年,中国产业资本中,私人资本比例只有8%,仅722.5万元。
中国古代的土地国有制,更准确地说是私人国家所有制,是国有、官有和私有三位一体的结合。与官方无关的“民营经济”受到中央集权政治及其支持的官营经济的长期压迫,得不到正常发展。
欧洲古代经济史上也同样出现过国有经济。进入封建社会后,西欧实行等级封建土地所有制。“民族大迁移”后,日耳曼人南下建立了封建国家,最初仍保持土地公社(马克)所有制。8世纪时,法兰克宫相查理·马特实行了采邑制,受封者以服兵役为条件占有土地,死后归还,这类似中国古代的土地分封。八九世纪末,封建大地产日益发展,法兰克国王承认封建主在其辖区的政治统治权与土地所有权合而为一,形成封建割据的官营经济。这与中国秦统一之前颇为相似。
然而,在西欧封建时代,王权十分微弱,不存在统一的行政、司法系统和常备军,也没有统一的税收制度。封建主在其领地拥有一切权力,实行政经合一的制度,而在城邦、庄园之间却形成互相制约的关系。仅从封建主领地来看,与古代中国相似,是官营经济,但当为数众多的公国、庄园相互交往时,它们就表现出明确的封建领主私有制经济关系。由于没有强大的统一王权和官营经济的压制,这就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西欧中世纪的民间工商业活动较快发展,城市成为反封建据点。民间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又通过城市与王权结盟,促进了近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
30多年的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已经证明,区分政府与民间的关系是改革开放的正确战略,纠结于“私与公”的关系只能使改革开放陷入困境。
30多年的实践已经取得重大成果:民营经济已占据我国经济总量较大比重,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最具内在活力的企业群体,民营经济为市场繁荣、就业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财政收入增加作出了巨大贡献。从经济成分来看,民营经济占全国比重约为2/3,以民营经济为主体(不是国有经济或私有经济为主体),造就了一个市场导向的、结构逐渐优化的新经济体系。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学院)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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