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加名免征税

发布时间:2011-09-07 08:15 | 来源:南方周末 2011-09-01 16:59:52 | 查看:1315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进行明确。

  通知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项政策从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

  原文:

  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李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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